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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殯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全文

時間:2022-12-26   訪問量:1887

上海市殯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為了規范對殯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現就《殯葬管理條例》《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中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一、具體裁量基準

  (一)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1.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2)處罰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裁量基準

   (1)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未產生社會影響的,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

   (2)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社會影響較小的,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3)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社會影響較大的,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4)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社會影響惡劣的,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二)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1.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

   (2)處罰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裁量基準

(1)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標準,未產生社會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2)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標準,社會影響較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3)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標準,社會影響較大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4)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標準,社會影響惡劣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三)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1.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2)處罰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裁量基準

 (1)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并且未產生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

 (2)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并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或制造、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并且未產生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并處銷售、制造金額1倍的罰款。

 (3)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并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或制造、銷售金額在15萬元以上,并且未產生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并處銷售、制造金額2倍的罰款。

 (4)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金額在15萬元以上,并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或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社會影響惡劣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并處銷售、制造金額3倍的罰款。(四)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1.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2)處罰條款《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裁量基準

 (1)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未產生社會影響的,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2)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社會影響較小的,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

 (3)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社會影響較大的,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并處制造、銷售金額2倍的罰款。

 (4)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社會影響惡劣的,沒收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并處制造、銷售金額3倍的罰款。(五)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

  1.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

 (2)處罰條款《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的,由市殯葬管理處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裁量基準

(1)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不滿一個月,并且未產生社會影響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2)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不滿一個月,并且社會影響較小的;或者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一個月以上不滿三個月,并且未產生社會影響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一個月以上不滿三個月,并且社會影響較小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三個月以上,未產生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或者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不滿三個月,并且社會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三個月以上,并且社會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6)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社會影響惡劣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將遺體運出本市1.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2)處罰條款《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擅自將遺體運出本市的,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縣民政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裁量基準

(1)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未產生社會影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已開展整改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每具遺體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發生后,不配合執法或者拒不整改的,每具遺體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1.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2)處罰條款《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縣民政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2.裁量基準

 (1)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穴(格)以下,或者未產生社會影響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2)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6穴(格)以上、20穴(格)及以下,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3)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21穴(格)以上、50穴(格)以下,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4)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1穴(格)以上,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同時存在穴(格)數量和社會影響兩檔違法情形的,適用較重的處罰基準。

(八)墓穴間通道寬度低于零點六米

1、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2)處罰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2、裁量基準

(1)墓穴間通道寬度大于等于零點五米、低于零點六米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墓穴間通道寬度大于等于零點四米、低于零點五米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墓穴間通道寬度低于零點四米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九)代辦非法經營公墓單位的公墓業務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2)處罰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2.裁量基準

(1)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已開展整改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發生后,不配合執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至二萬元罰款。(十)在公益性埋葬地內建墓(墳)樹碑

  1.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2)處罰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2.裁量基準

(1)初次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未產生社會影響的,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非初次)發生后,配合執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已開展整改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行為發生后,不配合執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八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十一)墓穴購買者轉讓或者買賣墓穴

  1.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2)處罰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2.裁量基準

(1)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已開展整改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發生后,不配合執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十二)在公墓內燃燒錫箔、冥幣、紙錢、紙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1.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2)處罰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2.裁量基準

(1)在公墓內燃燒錫箔、冥幣、紙錢、紙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煙花爆竹,未產生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在公墓內燃燒錫箔、冥幣、紙錢、紙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社會影響較大的,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十三)未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殯葬服務專用收據

  1.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2)處罰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八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2.裁量基準

(1)所涉金額不滿五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罰款。

(2)所涉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七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十四)將經營性公墓的維護費挪作他用

  1. 法律依據

(1)義務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2)處罰條款《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九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責令限期追回,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2.裁量基準

(1)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在規定期限內追回維護費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發生后,配合執法、已開展整改但未在規定期限內追回維護費的,責令限期追回,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發生后,不配合執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限期追回,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款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的規定,對殯葬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同時充分調查取證,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裁量基準等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三、本裁量基準所規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四、本裁量基準所列的殯葬違法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所列應當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裁量時應當予以減輕、從輕、從重;本裁量基準對上述殯葬違法行為從輕、從重情節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裁量基準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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