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水文化
當前位置:首頁>購墓資訊>風水文化在清代民間社會,因墳山風水受到侵犯而控官的現象比較常見。侵犯墳山風水的情形多種多樣,清人錢琦曾在其頒發的《風水示誡》中,列舉了十種墳葬糾紛。本文通過對巴縣檔案中的墳產爭訟案件進行梳理,發現墳山風水爭訟主要包括“侵害祖墳‘龍脈”’、“謀占風水”、“盜伐風水樹”和“站污風水”等幾個方面。
(一)侵害祖墳“龍脈”
在傳統中國人看來,祖墳的“龍脈”是祖墳風水之根本,祖墳風水的好與壞同祖墳的“龍脈”之間關系密切。因此,清人特別注重保護祖墳的“龍脈”。在侵犯祖墳風水的案例中,因“截脈”而告官的現象最為常見。在巴縣檔案中涉及侵害“龍脈”的行為主要有“截脈”、挖毀“龍脈”、“站污龍脈”等。
在巴縣的習俗當中,禁止在已葬墳瑩的墳頭或墳尾連接處另行修墳,因該行為將祖墳的“龍脈”阻斷,因此被視為“截脈”行為。清代嘉慶十三年(1808),巴縣的楊國倫同胞兄楊國貴將祖先的遺業進行均分,其祖墳葬在楊國倫所分山業之內,后楊國倫將其祖墳后的一塊地賣給張盛榮遷葬其母,不料楊國貴認為,張盛榮將母親葬在楊家祖墳后面,有礙楊家祖墳的“龍脈”。經過鄰里的調解,楊國貴愿意個人出錢將地贖回,這種作法也得到了官方的認可。乾隆二十七年(1762)四川巴縣的彭爾聰也因為“截脈”問題而將楊茂兄弟具控官府。彭爾聰的告狀如下:
乾隆二十七年智里六甲民彭爾聰告狀
本月初三,蟻以驚家慘害事具告楊茂弟兄在蟻祖墳側掘塘積水灌家,并墳后截脈葬墳情詞在案。蒙批:準查。賜差陳忠協同約鄰查復。情蟻業昔賣與伊繼父劉元甫時,當憑地方踩明墳家,托伊照口,原蟻不許驚犯截葬。今伊截脈葬墳,情理難甘。痛恨墳左又掘堰塘一口,塘高墳低,且又只隔五尺五寸之地,水口骨,鬼哭何安。可憐生者目擊,情慘剮心。蟻以詞投兩邑約鄰皮洪才等驗明可訊。泣思楊茂弟兄田廣地闊,無處口堰,明系不惜人墓,便伊貪謀吉地,乘蟻遠貿,即以掘塘截葬,人鬼何甘。若不再懇憐究,訊押遷補,恐伊弊囑祖T,終埋冤抑。為此叩乞本縣
正堂太爺臺前俯準施行。本案中,彭爾聰的訟因有二:其一是楊茂兄弟“貪謀吉地”在其祖墳后葬墳,已構成“截脈”行為,并且,彭爾聰認為此種“截脈”行為屬于“情理難甘”。其二是彭爾聰認為,楊茂兄弟所挖塘堰在其祖墳的后面,并且該塘堰的位置又比祖墳高,同時,該塘只隔其祖墳五尺五寸,這樣對于其祖墳來說構成威脅。宋代的名儒程頤在《葬說》中曾提到“五患”之說:“惟五患者不得不慎,須使異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因此,楊茂兄弟的行為也屬于程頤提到“五患”之說。 (二)“謀占風水” 受墳山風水習俗的影響,人們通常會找民間的風水先生來卜得一塊合適的“風水寶地”作為墳地。不過,要找到所謂的“風水寶地”并非易事。于是就有人欽羨他人風水而發生“盜葬”、“估葬”和“侵葬”等行為。雖然盜葬的原因有多種,但因“謀占風水”而進行盜葬的不在少數。例如巴縣檔案記載的“郭來賓具控昊開爵盜葬案”,吳開爵之母本已安葬,但是吳開爵貪念郭來賓田業內的風水,而將其母尸骨盜葬在郭來賓的田業之內,因而發生糾紛,后來官府斷令吳開爵將其母骨起遷另葬。 有人為了達到“謀占風水”的目的,甚至挖空心思去精心謀劃。嘉慶十一年(1806),巴縣的趙富榮知道彭儒魁的田業之內有一處“吉穴”,于是便想謀占。為了達到謀占的目的,趙富榮便與張定錳和萬邦元串謀。趙富榮先作中讓其表弟張定錳佃種彭儒魁的田業,然后張定錳又將佃種的田業分股與萬邦元耕種,而彭儒魁卜到的“風水吉穴”正好處于萬邦元的佃業之內。趙富榮與萬邦元串通之后,便將其母親的尸棺盜葬于彭儒魁所卜到的“風水吉穴”之內。該案后經親鄰調解,令趙富榮將其母尸棺起遷另葬,并立下服約給彭儒魁保證日后再不滋事。 (三)盔伐風水樹 古人認為,“風水吉地”除了覓尋之外,還能夠通過栽種“風水樹”進行培植。因為“風水樹”除了具有養護墳土的功能之外,還是培植風水的重要途徑之一。清人在田業買賣當中,如果田業關涉墳荃,通常在契約中特別寫明對于風水樹的保存。比如乾隆十三年(1748)巴縣人霍明選在賣田地文約中特別寫到:“憑鄰族人等踩踏分明,兼之祖墳前后柏樹一共八根,永作二姓陰陽二宅風水,勿許砍伐,其余隨意砍取。 在清代,因“風水樹”遭到砍伐而告官的現象屢見不鮮。其訟因一則是由于“風水樹”屬于財產利益,再則是因為“風水樹”同祖墳風水密切關聯。乾隆三十五年(1770)巴縣的王仲一由于砍伐唐應坤祖墳的“風水樹”而被告官。從唐應坤的狀詞中,可以感受到清代人對于“風水樹”的特殊情感。 節里七甲民唐應坤告狀 為清理愈橫,再叩賞究事。 緣本月二十五,蟻以估砍驚犯具控。王仲一聽訟棍王連山主唆,統率伊子王大中等砍伐蟻祖墳后千百年護蓄風水大黃連古樹一根,驚犯祖墳等情在案。蒙批:如系久管墳樹,憑眾清理可也。切伊砍樹之時,蟻已投約鄰眾鳳昌、陳仕榮等,再三理論,眾令賠樹蘸墳,以免爭訟,莫奈伊何。等語。慘蟻祖墳,子孫伙關,千百余年,無敢驚犯。今被王惡砍伐古樹,驚犯祖墳,生死被害,人鬼兩冤。為此,再叩懇準訊究,以杜口害,存投均沾。伏乞本縣正堂太爺臺前俯準施行。 在該案中,唐應坤認為,對于其祖墳后風水樹的砍伐是對祖墳的嚴重驚犯。唐應坤的言辭吐露出對于祖墳“風水樹”的特殊情感:“慘蟻祖墳,子孫枚關,千百余年,無敢驚犯”。唐應坤認為,砍伐“風水樹”的行為不僅僅傷害了活人,同時死去的人也受到了傷害。 (四)站污風水 在巴縣的民間習俗中,嚴禁在祖墳前后挖池積糞以及在祖墳私宰耕牛等站污祖墳風水的行為。在“彭永楷具控彭永樹私賣祖墳山案”中,彭氏分家時事先言明祖墳后脈的山土不得私自出售,該塊地土在彭永樹所分得的田業之內。但是,后來彭永樹私自將墳山后段山土出賣與茍大明,而茍大明在彭氏祖墳后段的土地上私宰耕牛并挖池積糞,該行為引起了彭永楷等人的不滿。彭永楷等人認為茍大明在墳地私宰耕牛和挖池積糞的行為是對祖墳風水的破壞,于是要求贖回該塊山土。官府同意彭永楷的訴訟請求。 對于在“墳禁”內栽植莊稼、挖掘祖墳墳土等行為也被認為是對祖墳風水的侵犯,甚至對于在墳土上割草的行為也要嚴加禁止。清代乾隆年間,巴縣的劉天貴將其田業賣給謝天壽,該田業中有劉天貴的幾所祖墳,后謝天壽將所賣田業招佃汪朝宗、袁景常和李維知耕種。劉天貴在狀詞中稱,在佃種期間,汪朝宗在墳尾拴牛、割草燒灰,并且還在禁步內開墾種植高粱。而袁景常將豬拴在墳荃處,導致豬拱崩墳土。李維知在佃種期間,將一所墳瑩挖掘種小菜和栽植煙葉。劉天貴認為這些行為嚴重地侵害其祖墳風水。他在“告狀”中提到:“蟻祖家子孫枚關,且蟻祖瑩,六房人丁約有數百,況叔祖劉斌、劉福均皆舉人,出任福建福清縣。由曾祖母墳瑩所撥曾祭,監有桅桿,遭惡賤犯,理法奚容。"[6((P294) 通過上述墳山風水爭訟的諸多表現可知,在清人心目當中,祖墳的“龍脈”神圣不可侵犯。不論是嚴重的“截脈”行為,還是在祖墳山地進行挖池積糞等站污祖墳風水的行為,被侵害的一方當事人都會通過各種努力來阻止這些行為的發生,為了保護祖墳“龍脈”而訴諸公堂的現象也比較常見。有時,為了避免祖墳的“龍脈”被侵害,有些人還會將已經出賣的田土重新贖回來,或者將他人的田土收買過來,借此來加強對祖墳風水“龍脈”的保護。由此可見,風水信仰的盛行對于民間秩序的構建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風水信仰不僅影響了民間社會的價值取向和行動選擇,有時風水問題還會引發嚴重的矛盾沖突。公墓一般在郊區,考察非常費時間,祥蕓篩選了成都十大陵園公墓為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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