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當前位置:首頁>購墓資訊>常見問題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3〕23號)、民政部等9部委《關于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21)號)精神,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14]2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15-2020年殯葬事業發展規劃>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1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益性公墓設施的新建、改擴建和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為當地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農村公益性公墓屬社會公益事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禁止改變為經營性公墓。
第四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公益便民、節地生態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湖泊、河流堤壩附近、水源保護區以及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設墓地。
第六條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項目建設的申請報告;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環保等有關方面的初審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資料,報縣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單位名稱冠以某某縣(市轄區)某某鄉鎮農村公益性公墓。
第八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原則上以鄉鎮人民政府為主體建設。鄉鎮建設的農村公益性公墓規模一般應滿足本鄉鎮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第九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嚴禁個人買賣、轉讓、出租墓位或格位。
第十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布局,按功能劃分為遺體或骨灰安葬(放)區、業務辦公區和公共服務區;各功能區應符合業務流程簡捷、方便等要求。
第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設施由墓地建筑及構筑物、房屋建筑、建筑設備和場地等構成。房屋建筑包括業務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屬用房等;建筑設備包括供電、給排水、安保、通訊、空調、網絡及消防設備等。場地包括綠地、道路及停車場等。
第十二條 墓區建設
(一)遺體或骨灰安葬(放)區應按照墓區整體規劃施工建造,提供樹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節地生態安葬方式,新建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節地生態安葬率要達到100%。
(二)單人遺體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安葬兩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鼓勵建造占地面積低于0.5平方米的節地型墓位。鼓勵家庭成員合葬提高單個墓位使用率。
(三)減少地面硬化面積,提倡深埋不留墳頭,墓碑小型化、藝術化、平臥化或不立碑。立式碑的高度不超過0.8米,面積不超過0.5平方米。
(四)農村公益性公墓墓區建設應體現園林化特點,綠化覆蓋率達到50%以上。
第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籌集,不得招商引資。省、市、縣民政部門給予資金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采取捐贈形式支持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
第十四條 農建設村公益性公墓應具備的條件:(一)符合殯葬事業發展的規劃;(二)符合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環保等有關方面的要求;(三)有建設所需的資金;(四)有專門從事墓地管理服務的機構和人員。
項目建設應遵守基本建設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建設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級民政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設立服務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墓穴登記、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財務收支情況須納入政務公開內容。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管理與維護,做好綠化保潔、安全保衛等工作,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七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到期仍需繼續使用的,使用方應當辦理續用手續。
第十八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定,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開展墓穴的經營活動,不得向本鄉鎮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火葬區的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納遺體土葬。墓區內禁止建造豪華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骨灰裝棺再葬;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憑火化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戶籍證明、安置協議等安排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服務機構應加強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隱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祭掃日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機構運營安全。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倡導移風易俗,引導群眾文明低碳祭掃,墓區宜設置統一的焚燒區域和設施,鼓勵群眾以鮮花祭掃取代鞭炮、香燭、紙錢,鼓勵公墓單位提供集體共祭、網絡祭掃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將樹葬、花葬、草坪葬、撒散、格位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納入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范圍,鼓勵群眾積極參與。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惠民殯葬政策,為優撫對象及農村低保、五保等困難群體免費或低收費提供節地生態安葬,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倡導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處理骨灰,鼓勵在農村建設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樓、堂、塔)的建設與管理參照農村公益性公墓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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