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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殯葬改革大致經歷的兩個階段

時間:2022-05-28   訪問量:3093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府以空前未有的熱情和魄力迅速地醫治著中國百余年的戰爭創傷,并蕩滌著幾千年遺留下來的社會積弊,其中包括殯葬習俗的改革,發起了一場向舊傳統的全面宣戰。新中國的殯葬改革,大體上可分為兩個階段:倡導階段(1956?1985年);法制階段(1985年以后)。


——1——倡導階段
1956年至1985年是殯葬改革倡導階段。
1956年4月27日,中央工作會議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舉行。會議休息期間,正坐在沙發上抽煙的毛澤東主席接過秘書送來的一份在全黨倡導實行火葬的倡議書。其中寫道:“實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節省裝殮和埋葬的費用……這是安置死者的一種最合理的辦法……。因此,我們倡議,在少數人中,首先是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工作人員中,根據自己的意愿,在自己死了以后實行火葬……我們認為安葬死者的辦法,應當尊重人們的自愿。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辦法,必須是逐步的;必須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則,不要有任何的勉強。中國的絕大多數人有土葬的長期習慣,在人們還愿意繼續實行土葬的時候,國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對于現存的墳墓,也是不能粗暴處理的……”毛澤東等136位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先后在倡議書上簽了名。這次集體倡議掀開了我國以火葬為中心的殯葬改革的序幕。

早期移風易俗推行火葬的海報
1965年7月《關于殯葬改革工作的意見》的頒發,標志著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火葬的開始。
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民政部在京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殯葬工作會議”,程子華部長在會上講了話,張邦英副部長作了《進一步加強殯葬改革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努力》的報告,楊靜仁副總理到會講話,李金德副部長作了總結發言。會議要求大家回去后,首先要把會議的精神向黨委和政府匯報,并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確定了今后的殯葬改革政策和方向,同時也為以后的殯葬改革的法制化奠定了初步基礎。
1982年2月23日,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改革工作的報告》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貫徹執行。原報告就當前殯葬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五點意見。其中:重申了1978年中共中央66號文件“要積極推行火葬,加強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明確了“在一個相當時期內,殯葬工作的方針,以及要根據不同民族的情況,尊重他們的風俗習慣,不能強求一律。對于有些少數民族,經過宣傳教育,愿意進行改革,實行火葬的,亦應予以尊重和支持,對他們當中在喪葬上搞迷信活動的,也要進行教育,提倡自己起來進行改革”。


1983年6月4日,民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頒布試行《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共十九條,對加強各地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殯葬改革和廣大群眾辦理喪事服務,提供了法規依據。


1983年12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黨組,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轉發民政部黨組《關于共產黨員簡辦喪事,帶頭實行火葬的報告》的通知。請研究執行,以推動全國的殯葬改革。


1984年5月28日,民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給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僑辦發出《關于華僑去世回國安葬問題的通知》。同時指出: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要求內地安葬以及外籍華人要求回祖國安葬的,可參照通知文件精神辦理。


1984年8月12日,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務辦公室、公安廳(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民政廳(據你)《關于制止和懲處盜掘華僑祖墓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通知》。同時指出:對盜掘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外籍華人祖墓的違法犯罪行為,均按本通知規定的精神辦理。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據)、民政廳(據)《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


——2——法制階段
1985年至今是法制管理階段。
1985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這是我國殯葬工作的第一個全國性的行政法規,標志著我國殯葬改革由倡導階段初步進入法制階段。隨后,民政部制定了20多個關于殯葬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殯葬法規或者政府規章,進一步確定了殯葬改革在殯葬服務和殯葬管理中的指導地位。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殯葬管理條例》,并于2012年11月加以修正。該條例確立的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其中第四條規定: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自此,在劃定的實行火葬區,不分農村與城市、山區(半山區、丘陵、山崗薄地等)與平原地區,“一刀切”推行“火葬”制度被確立下來。


但這種不加區別地一律強制實行火葬(土葬區除外)是否科學?
殯葬是關于人的事業,殯葬法制要用于人、行于人、為了人。殯葬法制是否科學不能以理性的標準來斷定,而應當以人本主義的眼光去看待,看它在制定及運行中是否關懷人、尊重人。法律要由人遵守和實施,那么在制定它時就要讓人平等地參與和言說,從而達成共識。這是民主立法的要求,是人本主義思維方式在立法中的表現。


回顧我國殯葬改革的歷史,毛澤東等老一輩革命家當初在倡議書上簽字僅是個人意愿,并未有強加于人、強加社會的意思。倡議書上也明確講到,“實行火葬,必須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則,不要有任何的勉強”。但政府部門卻把領導人的個人選擇當作示范和榜樣,將領導人的個人意愿上升為國家意志,以政策和法規的形式把火葬定位為科學的、正確的殯葬方式,“一刀切”地在全國實行。政府在制定和推行這一制度時是基于這樣的思維定式:政府擁有理性,火葬是最科學的;民眾是非理性的,民間實行的土葬習俗是落后的、愚昧的,因此頒行法規既改革殯葬又惠及百姓。正是這種想當然的閉門立法才導致農村殯葬改革如今的步履維艱。


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反對僵化的教條主義。“一刀切”地推行火葬因違背現代哲學的基本原理,對實踐必然是有害的。喪葬習俗從社會人一產生,不論哪個民族,古今中外都是人們最看重的習俗之一,并由此形成了種種喪葬文化。比如,生活在海上的實行水葬,生活在高山地區的實行天葬,生活在林區的實行林葬,生活在城市的實行火葬,生活在農村的實行土葬。


因此,在殯葬改革推進60多年的今天,我們應當以審慎、科學的態度,對“城市和農村不加區別地一律強制實行火葬(土葬區除外)”的殯葬改革政策進行認真反思,以期更加科學地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殯葬制度。筆者認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和落腳點是以人為本,殯葬管理工作面對的是人,而且是失去親人的人。因此,農村殯葬改革的目標應該是讓死者得到安息,讓生者得到安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殯葬改革是一項移風易俗的社會改革。我國有五億多農民,如何在充分尊重農民的情感、意愿,保證農民利益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有效的、合理的和符合民族傳統的殯葬改革,是一個重大的現實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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